日 常
规 范
 
 

学 生 课 堂 常 规

一、按时到校,带齐学习用品,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二、预备铃响后,立即进入教室,将课堂用品放在课桌的右上角,静候老师上课。
三、上课铃响后,班长发令“起立”,全体起立,行注目礼,待老师还礼后坐下上课。
四、迟到学生必须先喊“报告”,经老师允许后方可进入教室。
五、上课要求坐姿端正,认真听讲,积极思维,认真做笔记,不做、不想与课堂无关的事。遇有问题提问举右手(右肘放在桌面上),经老师允许后起立发言。回答教师提问要起立,声音清晰,回答问题后得到教师允许方可坐下。
六、上课要求衣着整洁、朴素、不脱鞋、不戴帽、不戴围巾。上体育课要穿运动服、运动鞋。
七、上自习课要保持教室安静,认真学习,独立完成作业,不随便说话,不得离开座位和教室。
八、到实验室、语音教室、计算机房上课时须按指定座位入座,不得自行调换。要爱护室内设施,不乱动仪器、设备、药品等,损坏、丢失要照价赔偿。
九、自觉保持教室内外清洁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纸屑,上课前值日生要擦净黑板。
十、要根据学校铃声上下课,不经学校同意,不得提前下课。

学 生 文 明 礼 貌 要 求

一、早上见到老师和同学要问“早”,跟别人分手说“再见”,放学回家见到家长 要问“好”。
二、需要别人帮助要说“请”,得到帮助要道谢。不小心碰撞别人应道歉,主动说 声“对不起”。
三、与人交谈不说粗话、脏话、不打断对方的话。别人在课上、会上发言,不要在 下面说话、议论。
四、进办公室要敲门喊“报告”,得到同意再进去。未经允许不私自进入他人房间、宿舍,不动他人的物品。
五、在楼道、教室、宿舍要轻声慢步,不大声喧哗,不追逐打闹,不随地扔果皮、 纸屑、不随地吐痰。
六、同学间要团结互助,互助礼让,发生矛盾或冲突,要多做自我批评。
七、尊重家长,多体谅他们,不能任性,不要和家长争吵,要主动帮助父母做家务。
八、着装朴素、大方、整洁、美观。
九、敬老爱幼、帮助残疾人,上下车、过马路时要主动搀扶他们,在车上要主动让座,随时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困难。
十、见到外宾要热情有礼貌,不围观、不随便接受礼物。

一 要 八 不 准

一 要: 要做文明学生。
八不准: 一、不准吸烟喝酒。
二、不准打架骂人。
三、不准顶撞老师和家长。
四、不准违犯交通规则。
五、乘车不准抢上抢坐。
六、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
七、不准在教学区打闹、追逐、喧哗。
八、不准传借、传看黄色音像书刊制品。

学 校 奖 惩 制 度

对模范执行中学生守则,德智体等各方面优秀或某方面表现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生和集体,学校予以奖励。对违犯中学生行为规范,破坏学校 社会秩序屡教不改,犯有严惩错误的学生,学校予以惩罚。
一、每学年结束,评选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有突出进步的学生(学习、品德均可)。
二、每学年结束,评选先进集体、文明宿舍及优秀宿舍长。
三、每学年结束,设单项奖,如卫生、课外活动、文娱、体育等,奖励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出色的学生。
四、对严重违犯《中学生行为规范》,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等处分。

学生考勤、考纪制度

一、考勤办法:
1. 学生上课、实验、劳动等教学活动及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都要进行考勤。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论处。
2. 考勤由班主任负责,可责成班干部实施并按期向班主任报告,考勤统计以课时计算,考勤表每周交教学处。
3. 对旷课、迟到、早退、课堂乱讲话等不遵守纪律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教育,对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给以适当纪律处分。
4. 学生因生病、因事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必须事先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须在事后一天补假。
5. 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报教导处审批。
6. 迟到四次按旷课一天处理。旷课累计一周记过或劝退。
7. 凡未请假或虽请假未准而缺勤或超假而缺勤者,均按旷课论处。
二、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1.警告和严重警告:
学生经常违犯纪律,不遵守中学生守则,考试作弊,打架骂人,破坏公物,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思想落后,道德品质败坏(如偷窃、流氓习气),经全班师生讨论,并提出书面材料,德育处批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2.记 过:
学生屡犯纪律,多次考试作弊,不遵守中学生守则,打架骂人,破坏公物,扰乱社会秩序,品质败坏,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后仍无悔改,或虽属初犯情节严重者,或一学期累计旷课一周者,由班级师生讨论,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校审批, 给予记过处分,材料记入档案。
3.留校察看:
学生一贯违犯纪律,严重打架骂人,破坏公物,扰乱社会秩序,品质败坏,经记过处分仍无悔改或虽属初犯情节非常严重者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十天至十五天者,由班级师生讨论,提出详细书面材料,经学校审查批准,给予留校查看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
4.开除学籍:
学生严重违犯纪律,打架骂人,破坏公物,扰乱社会治安,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品质败坏,屡教不改或受留校查看处分期间无悔改者或一学期内旷课一个月以上者,由班级提出详细书面材料,经学校审查,报区教育局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存查。凡经公安部门强教、少管或判刑的学
生,一律开除学籍,凡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本人任何学历证明。
三、撤销处分:
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不得歧视,凡受过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一般在三个月后;受留查处分的学生,一般在半年后如态度较好,确实改正了错误,经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师生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学校审查批准,可撤销处分。对于毕业时不能撤销受记过、留校查看处分的学生
不准毕业,发给“结业证明”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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